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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因为这是一起“民告官”案件一审胜诉后,相关部门不服,提出上诉的案子,法院当天要作出二审判决。
记者:“在今年的7月1号,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案件,提起起诉的人是三门县一采砂厂的老板何小林,而被告是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最终这起控告三个部门违法强制拆除采砂设备的案子取得胜利。今天,三门县的三个部门不服,联合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希望撤回一审判决。”
这起民告官的案子发生在2009年12月15日,当时,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联合拆除了何小林采砂场内的采砂设备。何小林认为三个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向法院提出诉讼,并于一审取得胜诉。而被告的三个部门认为他们的拆除行为是合法的,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他们认为,三门县水利局是三门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履行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有职权也有职责按照三门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决定,对何小林的采砂设备予以拆除。
但是何小林的辩护律师认为,何小林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而且从来没有收到过三门县《关于河道专项整治的通告》,三部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被上诉人何小林的辩护律师:“答辩人(何小林)既不是违法采矿,也不存在妨碍行洪等事实行为,何来依据该通告而被强制拆除或者拆毁机械设备。再者,2009年12月15日,显然不是汛期,被答辩人水利局难道在汛期到来之前或者在汛期之中不强制拆毁,非要等到过了汛期以后强制执行吗?”
随后,上诉方和辩护方针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三部门联合拆除的事实认定等问题做了辩论。法院最后认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三门县水利局、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和三门县横渡镇人民政府,不能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共同实施强制拆除何小林白溪采砂场内的采砂设备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国土资源局与三门县水利局各半负担。”
听到法官的判决,何小林心里的石头也落了下来。
何小林:“满意,满意,感谢法院,感谢政府。”
何小林说,在这漫长的官司当中,他曾经也有过矛盾的心理,起过退缩的念头,但他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何小林:“我本来也是没办法的,反正这么多钱都亏了,要不然我就的性命也没了。所以我还是试着告告看,现在的法律肯定是公正的。我就试试看,所以我就走法律途径。”
这起官司的最终结果也让不少旁听市民有了深刻的感受。
群众:“我就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公正是真道理,是不是?他假如是合法的你给他关掉了,不合法的还让他做。那现在还讲什么法律,我们老百姓都没地方去告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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