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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一轮船途径台州海域时发生海难,船上9000多吨、价值近5000万元的钢材深入海底,得知这个消息后,两艘福建的工程船私自对这些钢材进行打捞,并因此被陆续抓获。作为浙江首例海上盗捞案,由此引发了“打捞沉没物体,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争议。椒江法院继6月11日,对其中一艘工程船——“康顺9号”的船员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第一次庭审之后,于今天上午再次开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认定17名被告盗窃罪成立。
今天上午9点30左右,“康顺9号”涉嫌“盗窃罪”的17名被扣船员,列队从通道出现,站到被告人席上,由此引起广泛关注的浙江首例海上盗捞案的第二次庭审正式拉开帷幕。
据了解,2008年3月13日,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杭州”轮载运钢材9000余吨途径台州市大陈岛海域时沉没,后沉船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对该船进行油污处理及位置探摸,为打捞准备前期资料,并与该船的承保单位就保险理赔、货物打捞等事宜进行协商和沟通。
2008年4月底,被告人黄祥健从他人处得知“新杭州”轮沉船位置的经纬度,便组织人员,用被告人黄祥健、石新建等人所有的“康顺9号”工程作业船对沉船上的钢材进行多次打捞。2008年5月8日凌晨0时许,石新建等16人驾船进行打捞时,被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现场抓获。在现场共查获被盗钢材总计199.13吨,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94万多元。另查明:2008年5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黄祥健从买赃人处先后4次共获得销赃款人民币228万多元。
庭审中,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康顺9号”的17名被告人对打捞钢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新杭州”轮沉没之后,未曾有人在该沉船海域设置标记也没有人看守,因此不认为他们的打捞钢材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另外,被告人对沉船地点位于我国的毗连区内,公安海警等部门是否有权介入等问题也存有异议。
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述之后,认定17名被告人所涉嫌的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长:“(被告人)获悉沉没物的地点,从青岛海域长途赶至台州海域,利用夜间和有雾天气,用渔网遮盖船号,打捞钢材,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故对以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黄祥健、石新建进行依法判处。“一被告人黄祥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262906元;二被告人石新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另外15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7万到4万不等的罚金。
另据了解,另一艘私自对钢材进行打捞的“信宏168号”的23名涉案人员也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记者:王海燕 麻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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